【骑摩托车右转不减速不让行 酿事故负主责】#覆车之戒# 5月27日,澧县辖区发生一起因驾驶摩托车右转未让行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一中队事故民警迅速出警,并依法对事故作出了处理。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当天13时3分许,吴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72***的普通摩托车,沿澧县护城路由北往西右转弯时,与沿翊武路由东往西正常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JD9****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吴某车上所载的吴某睿受伤,所幸伤势轻微。
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办案民警依法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吴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澧县公安交管提醒广大驾驶员,行经交叉路口时,务必提前减速观察,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指示,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路口,严格按照“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的规则通行。请自觉遵守交规,文明驾驶,平安出行。@湖南交警 @湖南公安 @常德公安 http://t.cn/AXXxEjT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