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玛特告奈雪的茶获赔32万#LABUBU标识和卡通形象、名称经过长期、大规模商业化运营,已具备稳定的市场辨识度与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
本案中,奈雪的茶推出“米布布”饮品,产品命名发音与LABUBU高度近似,并在宣传物料中直接使用LABUBU美术形象,同时搭配“喝米布布抽LABUBU”等系列营销文案。法院认定,该整套营销模式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奈雪的茶与泡泡玛特存在联名、授权或商业合作关联,构成典型的混淆仿冒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
从商标权利状态来看:泡泡玛特LABUBU在第30类茶叶、茶饮料商标申请被驳回(处于复审阶段),但在第32类茶饮品类已注册成功。即便部分品类商标未获核准、IP形象未在茶饮类目单独注册商标,高知名度IP依然不受行业类目限制。
因此,未经IP权利人授权,通过近似品名蹭热度、擅自使用他人美术形象、捆绑知名IP做抽奖引流营销,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混淆型不正当竞争。同时,仅在页面角落标注小字“无合作关系”,无法抵消整体营销带来的消费者混淆效果,不能作为合法免责依据。
对所有品牌运营方而言,本案极具参考价值: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是品牌保护的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品牌兜底、跨品类的保护武器。而想要在无商标、部分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然胜诉,“知名度证据链”是维权核心,品牌日常必须常态化留存:
1. 宣传投放证据:全渠道广告合同、投放凭证、线上线下推广素材;
2. 商业使用证据:IP联名合作、产品销售数据、上架记录、营收材料;
3. 市场知名度证据:媒体报道、平台热度、用户认知、行业榜单等公信佐证。#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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