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ometruee
26-06-04 22:14

一个行为说完了 该说两个行为了 首先就是刚才说的1️⃣结合犯 结合犯 从字面理解 结合结合 一个肯定不叫结合 两个多个才能结合 所以是两个行为 两个罪名 【原身就是两个罪名并罚 所以法条里有的 命名的结合犯罪名 才能直接用这个罪民 没有罪名的 依然按照原生态进行并罚】结合形式也是a➕b=a 但是b是法定刑生条件【也就是说 本来是拐卖罪 但是还涉及强奸 为了重罚这个犯人 采取法定刑生条件 定拐卖罪 但是是加重处罚的拐卖罪】【这是法条规定的结合犯法定性 是法律的特殊产物 本来没有这样的命名 但是因为需要加重处罚 所以特定这样的罪名 为了处罚其中这个情节恶劣 法定的结合犯有:拐卖罪➕强奸=拐卖罪 加重处罚 绑架罪➕故意杀人/重伤/致人死亡=绑架罪 前罪➕妨害公务=前罪 加重处罚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死亡或遗弃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在这个法条以外没法条加重犯命名但属于这个条件的 两罪并罚】
2️⃣连续犯 有两个分类 一个是跟财产相关的 判定时只需要定一个罪名 但数额累计 一个是跟人身相关【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 数罪并罚【加重了系哦啊过】 这两个区别 就像 甲偷了a家的钱 又偷了b家的钱 又偷c家的钱 和 甲杀了bcd三个人 的区别这两种情景第一个情况 没必要重复定罪 只定一个罪名 数额一起计算惩罚就行 第二个因为危害巨大 所以不可以合并 必须是按三次量刑 其中如果法条规定多次实施按照一罪处理 则按照一罪处理 定一罪有两种情形 其一是定一罪是一种犯罪成立条件 比如多次盗窃多次抢夺【是一种罪名】 其二定一罪是为了法定刑升格条件 比如多次强奸多次抢劫多次杀人【为了加重刑罚情节的条件】
2️⃣吸收犯 实施了两个行为 但是重行为可以吸收轻行为 仅成立重刑罪名 但不可以漏评 如果不能做到不遗漏评价 就数罪并罚【对法官】 比如甲想重伤乙 但是重伤后 因为不作为 造成乙死亡 所以这个时候 重罪吸收轻罪【也是想象竞合 择重】 判定甲为故意杀人罪
3️⃣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就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甲杀人了 清理了拯救和现场 按说是犯了故意杀人 和 清理证据罪 但是你不能期待一个罪犯杀了人 犯了罪 不清理证据和现场 所以清理证据不是罪 不可以一起并罚 】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抢劫了 但是没有伤人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也就不能并罚
4️⃣牵连犯 两个犯罪行为 一个手段行为 一个是目的行为 【比如种罂粟是为了制毒 刻公章是为了伪造证件】他的行为具有牵连性 做一件事是为违法的另外一件事 【手段➕目的】 处罚结论 是择重处罚 如果手段与目的不具有通常性则不构成 牵连犯 【比如为了杀人 造了一把刀 但是造刀和杀人并不具备通常性 大部分造刀还是为了当工具家用 所以这个是并罚的罪刑 不属于牵连罪 择重的罪刑】
我去 md 累晕了 完结….#夹心的思维后花园#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