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检察
26-06-05 10:25 微博认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通过微信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2025年6月,霍某与马某通过微信就葡萄买卖事宜进行沟通商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后马某共向霍某供应葡萄7车,每次均通过微信将葡萄重量、货款金额、代办费、装车费、冰费、一次性周转筐金额等详单拍照发送给霍某……下面一起来看@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 的案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