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金融”的前世今生(三)
凤凰卫视长期虚假宣传凤凰金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凤凰卫视若被认定对凤凰金融构成期虚假宣传、品牌背书误导投资,依法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情节严重)三类法定责任,依据《广告法》《民法典》《刑法》及金融营销监管法规划分:
一、民事法律责任(投资者维权索赔核心)
(一)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56条)
1.凤凰卫视作为广告发布方、品牌背书主体,明知/应知凤凰金融宣传违规(保本保息、无风险、刚性兑付、隐瞒底层风控漏洞,违反理财广告禁止承诺保本的强制规定)仍全频道、栏目、知名主持人出镜宣传、品牌绑定引流,需和凤凰金融运营主体连带赔偿出借人本金、利息损失。
2.无法提供凤凰金融主体有效信息的,投资者可直接要求凤凰卫视先行赔付受损资金。
3.基于媒体公信力误导:大量投资人因信赖凤凰卫视品牌、知名主持人宣传出借资金,因果关系成立即可主张侵权赔偿,法院同类P2P媒体背书判例支持投资者索赔广告费对应的损失、资金占用利息。
(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需在原播出频道等额版面/时段发布澄清公告,撤销全部不实宣传内容、消除虚假宣传带来的误导影响。
二、行政监管处罚(市场监管、广电、金融监管部门追责)
依据《广告法》第55条、金融广告整治规定:
1.没收全部涉案广告费,并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宣传规模巨大、涉案百亿级损失属于严重情节,可处高额顶格罚款(最高广告费用5倍)
2.责令停止涉金融理财类广告业务,情节严重可依法暂停相关栏目广告播出资质、约谈整改、通报广电主管部门依规处理传媒资质。
3.金融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引流、协助非法金融宣传行为另行行政处罚、记入机构监管失信名单。
违规要点:理财广告严禁明示/暗示保本、稳赚、无风险;严禁媒体及主持人以权威身份背书理财产品,凤凰卫视长期捆绑自有品牌、台内多位著名主持人站台,本身属于法定违规宣传情形。
三、刑事责任(达到立案标准时)
1.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若查实:凤凰卫视主观明知凤凰金融违规设立资金池、涉嫌非吸,仍持续投放虚假广告、大肆引流,满足:违法广告获利10万元以上; 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凤凰金融涉案百亿、7万余人受损,远超立案标准),单位构成虚假广告罪,单位罚金,直接负责高管、宣传负责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2.共犯追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如有证据证明凤凰卫视与凤凰金融实控人存在股权关联、利益分成、合谋借助媒体平台吸收公众资金,可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共同犯罪,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追究刑责(凤凰金融实控人已因非吸被刑事立案判决)。
四、投资者实操维权路径
1.民事诉讼:搜集凤凰卫视节目宣传视频、广告截图、主持人站台素材、出借合同、转账记录,向管辖法院起诉主张连带赔偿;
2.行政投诉: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虚假广告,申请立案查处、责令行政处罚;
申请立案艾处罚;
3.刑事报案:随凤凰金融刑事案件向办案公安提交宣传误导证据,申请司法机关核查凤凰卫视宣传是否涉刑事犯罪、追缴相关违法收益用于出借人资金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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