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发现新罪 先并后减【罪犯在被捕前 已经犯了的罪 但是被捕的时候没被发现】 比如甲被判5年有期徒刑 结果服刑3年后 发现新罪被判处2年 首先2➕3是5年 也就是最低限度3年 最高限度5年 【原来正确的应该是3-5年的期限】 这个时候 甲乙经服刑3年了 比如在此期间 甲的态度构成从重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个时候甲乙经服刑3年 所以5-3还有两年 也就是这个甲需要再服刑2年【其实他的计算方式 和普通的计算方式一样 一开始没有处罚的 后来发现新罪 加上就行了 判处的决定减去已服刑 剩余的期限就是他还要再服的刑期 】 再说第二个情况 又犯新罪 先减后并 【其实这个是存在加重情节的 因为他先减后加 先减后加会扩大因为一个是定了期限后减去已服刑 比如判处10年 但由于是发现新罪 先并后减10-3=7年 再服刑7年 一个是先减后并 后来并的期限比如判处10年 那也不能再减了 也就是还要服刑10年 例甲犯a罪判有期6年 后服刑4年 期间又犯新罪 判处5年此时先减 也就是6-4=2年 然后2年和6年合并8年 为可判处2-8年刑罚期 比如判处8年 就直接坐八年牢 不能再减了 所以这就是和发现新罪的区别【发现新罪这个地方 还可以再减一下
其次是缓刑的问题 成就的缓刑 缓刑结束验证期过后 原刑不再执行 如果失败缓刑 缓刑被撤销 继续执行原刑罚 但是缓刑有不适用情形 如累犯 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然后还有减刑【应对减刑 像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减刑不得低于原刑期2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 不得低于13年 死缓【普通死缓 如果减为无期和有期 不能减少于15年】 从死缓减到25年的 不少于20年 减为无期 不能少于25年
最后一个 假释 【适用于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在执行后有条件的提前释放】1️⃣禁止限度有累犯 和2️⃣实施八大件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暴力犯罪组织3️⃣犯八大件并判处10年以上有期 无期 这些不可以假释 如果数罪并罚 想假释 还要考虑任何一个罪刑都不能有以上三个条件 否则也都不符合假释条件 假释也存在考验期 有期徒刑执行二分之一后可以假释 【如甲判处有期徒刑6年 执行3年后 可以申请假释】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时间可抵刑期【比如判决前 甲被羁押一个月 那么考验期为假释过以后 考延期还有二分之一 也就是3年再减一个月 考验期共计2年11个月】 其次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 才可以假释 【无期徒刑不能抵押羁押时间】 考验期是10年 最后普通死缓 减为无期或有期后 在执行15年后 才可假释 死缓服刑2年后也就是17年坐够 【比如先被判处 死缓 然后态度良好减为有期 20年 此前死缓这个罪犯已经在死缓时期服刑5年了 所以5-2=3年也就是这3年可以算作这个执行15年后能假释的时间条件 15-3=12年 再坐12年满足这个15年期限以后 就能假释 当这个罪犯假释成功后 考验期10年 【减为徒刑的 考验期期限为剩余未执行完毕期限】 比如这个罪犯死缓变无期 又从无期徒刑 态度良好降格为有期17年 有期服刑15年 假释后 17-15=2年 也就是假释后 考验期2年 这个15 是死缓降格无期 或 有期的一个刻度 都需要坐满15年及以上 无期考验期10年 有期考验期是判决假释后原刑罚未执行刑罚 考验期的存在也是为了衡量假释的成就与不成就 成就的假释 就是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 失败的假释 假释被撤销 比如发现漏罪 或者罪犯在犯新罪或者考验期违反法律等规定 都可以撤销假释 收监继续执行原刑罚#夹心的思维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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