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6-06 11:17

请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不予受理告知书》未加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依据如下;

【#不予受理告知书未加盖法院公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加盖法院印章以体现其正式性和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属于正式司法文书,必须加盖法院公章方为有效#】。

#徐玉强第一百四十四次民告官行政诉讼状补证后第一部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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