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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08 05:19 微博认证:《中国法律评论》微博

姚佳:数据产权的创设基础与制度功能 | 中法评 · 思想
数据作为兼具财产、资源和知识等多重属性的要素性工具,承载多维价值形态并体现为多元利益交织,这就使其制度建构体现出极高的复杂性,而数据产权制度则是诸多制度中的一个维度。
数据产权作为由政策提出的概念,虽有其形式上的演进脉络,但更应将其置于数据权属、数据权利(益)、数据权利束等理论坐标系中加以理解。作为“元概念”的数据,其内涵也从实践形态视角不断丰富。数据产权的创设基础与制度目的,主要基于要素视角下的数据特征以及国家在实现数字经济目标中所发挥的引导作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体现出制度在已有数据相关权利制度基础上的创新性补充与价值嵌入。
数据持有权主要体现为权利人享有的“防御权”;数据使用权在于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创造性劳动,实现数据从资源或原始数据向衍生数据等创新形态的价值转化;数据经营权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设立担保等多元化方式实现数据的市场价值,意在激励市场发展。只有将数据产权制度置于理论与政策、传统理论与制度创新、回应当下与容纳未来等多维视角下加以审视,才能理解其创设基础与制度功能。http://t.cn/AXXVIy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