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发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稍微整理了一下原文http://t.cn/AXXE7QZm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
(一)夫妻一方代配偶签名确认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大额借款:不能仅凭代签名认定配偶同意举债,配偶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有证据证明代签行为系配偶授权:如配偶将借据交给债权人等相关情况,代签瑕疵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债权人无证据证明代签行为系配偶授权且配偶拒绝追认:举债方代签行为对配偶不发生效力,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法定情形除外。
(二)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配偶作为担保人签名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担保体现的知情、同意等,符合“共债共签”原则,入库案例具有参考示范价值。
(三)配偶出具借条或以其账户接收借款
1.配偶收到借款后未提出异议且进行处分等行为,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
2.在债权人与举债方未恶意串通时,举债方配偶不能证明账户收款非基于同意借款,一般可推定有共同举债合意。
(四)配偶代为归还部分借款
仅凭单一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配偶具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应结合其他证据确定。
二、债权人证明责任的把握
(一)债权人负有证明责任,并不当然免除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基于平衡利益和促使审慎举债,但债务人并非完全免除举证责任,特别是在举债方掌握借款用途时。
(二)举债方对借款用途负有如实陈述义务,并在所述借款用途明显违背常理时负有相应举证责任
举债方作为借款用途亲历者,应如实陈述,包括现金交付和转账交付的不同情况,对不符合常理的陈述应解释或举证。
(三)法官应充分释明、引导债权人、举债方及配
偶就各自主张积极举证,以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
债权人应提供充分证据降低败诉风险,举债方及其配偶持有相关证据也应举证,法官要做好释明引导工作。
三、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
(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包括基于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等产生的债务,如购买住房等大额支出、教育培训医疗费用、抚养子女和赡养费用等,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有特殊说明除外。
(二)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有无参与合意应为核心考量要素:包括共同决策、投资等多种形式,如共同投资公司、一方经营配偶参与等。
夫妻有无利益共享应为隐含评判标准: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若一方负债经营配偶获益,可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经营公司配偶依赖其收益。
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方、举债方与配偶夫妻关系是否稳定、离婚财产分配情况,可作为辅助考量依据:审查债权人是否善意,夫妻关系不稳定时债务认定要结合多种因素,离婚财产分割情况也可辅助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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