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停着的叉车被撞,车主为何要赔10万?
一份“精神伤残”鉴定,让赔偿额从“几千”变“十万”
2024年9月3日,扬州邗江区槐泗镇,29岁的强先生将叉车停在路边作业,货叉放在地上。67岁的包某发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因车速过快(据强先生估计,最起码50码),未戴头盔,戴着墨镜,撞上了叉车的前端叉齿,包某发称自己撞到了头。
交警认定:同等责任。
签事故认定书的时候,强先生询问了赔偿事宜。老人的儿子包某山说等等,等父亲恢复。
几个月后,强先生再次致电。包某山开口要2万,理由是误工费、营养费。强先生请求提供工资流水,对方无法提供。
事情看似不大。但此后,一张超过20万的赔偿清单送到了强先生面前。按同等责任折算,他需承担10万元。
八千多元的医疗费,是如何变成十万赔偿的?
一、“没看到摇号”的鉴定选择
根据强先生反映,法院通知双方去“摇号”选定鉴定机构,但他并没有看到摇号过程,就直接被指定了扬州东某医院——这正是治疗包某发脑外伤的医院。
“我律师跟我讲,在东某医院看的病,又在东某医院鉴定,这就等于参加比赛,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强先生说。
他对此提出强烈质疑,并前往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最终,负责身体伤残鉴定的机构被改为了当地更权威的公立三甲医院——苏北人某医院。
然而,负责精神鉴定的机构——扬州五某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却没有更改。
二、三甲医院:身体损伤“没鉴定上”
苏北人某医院的鉴定结论,为这个案子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锚点”。
经过全面检查,这家权威公立医院的结论是:包某发的骨折等身体损伤,没有构成任何伤残等级。
通俗地说,那些肋骨骨折、锁骨骨折,在专业的鉴定人看来,没有留下任何能够得上国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功能障碍。苏北人某医院的鉴定,最终只确认了行业通称的 “三期” ——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
这意味着,单从身体损伤来看,这起事故的合理赔偿额,应该仅在万元以内。
三、一份“精神鉴定”,撬动17万赔偿
苏北人某医院的结论,并未成为终点。
另一份来自扬州五某山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结论是:包某发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构成九级伤残。
正是这份精神鉴定,让包某山索赔金额急剧攀升。赔偿清单显示:
残疾赔偿金:17.2万元
精神抚慰金:1万元
鉴定费:4567元
仅这三项,就接近19万元。
强先生无法理解:“苏某医院是我们这最正规的公立的,它都没鉴定上身体伤残。怎么就凭一份精神鉴定,我要赔10万?”
四、“据家人反映”:一份鉴定的核心依据
翻阅五某山医院的精神鉴定意见书,其核心依据令人深思。
在“调查材料”一栏,主要记录的是:“家人反映:目前被鉴定人头昏,睡眠差,记性差……脾气急躁……不能继续打工。”
在“精神检查”一栏,记录的是被鉴定人自述:“记性不好”“性子暴躁,就骂人,还动手”。
除此之外,报告也承认,被鉴定人 “智能活动正常”,“脑电图未见异常”。
更关键的是,被鉴定人年龄67岁,有糖尿病史,头颅CT显示存在 “老年脑改变、脑白质变性” 。鉴定报告自己也承认,这些表现 “考虑为基础疾病及本次脑外伤共同所致”。
究竟是车祸导致了问题,还是年龄和疾病本身导致了这些问题?报告给出了一个判断:“考虑本次脑外伤起主要作用”,但没有提供任何量化分析或损伤参与度的具体比例。
而扬州东某医院的出院记录中,有两个关键的字——“陈旧性”。记录明确写道:包某发“左锁骨肩峰端陈旧性骨折”、“左侧第5肋骨陈旧性骨折改变”。这意味着,这两处骨折并非本次车祸造成,而是更早以前就存在的旧伤。
强先生回忆,他去医院看望时,对方老婆亲口说:“我们出事出了很多次,不止这一次。以后不会再让他骑车了,肯定不讹你。”强先生当时觉得对方讲道理,不会讹他。但事后回想,这句话恰恰印证了包某发此前已多次受伤,包括可能的颅脑损伤。
然而,五某山医院的精神鉴定报告,在认定“本次脑外伤起主要作用”时,完全没有提及这些既往多次外伤史。一个关键问题被忽略了:如果患者此前已多次因事故受伤,那么本次的“脑外伤”是第一次,还是第N次?既往的颅脑损伤是否已造成累积性影响?鉴定报告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此外,强先生的律师告诉他:包某发在2024年9月只住了7天院,此后从未因为头痛到医院复查,没有任何就诊记录,甚至连村医务室的记录都没有。
“如果真的是事故引起了精神问题,怎么可能连一次头疼复查都没有?”强先生说。
五、两个问题,需要回答
一问扬州市邗江区某人民法院: 强先生称“没看到摇号,直接定了东某医院”。选鉴定机构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既是治疗医院又是鉴定机构,是否符合回避原则?强先生提出异议后,外伤鉴定改到苏某医院,为何精神鉴定没有更改?
二问五某山医院司法鉴定所: “家人反映”在鉴定中的权重是多少?诊断是否有充分的客观检查支撑?在承认“基础疾病与脑外伤共同所致”的前提下,认定脑外伤“起主要作用”的量化依据是什么?是否排除了老人既往多次事故造成旧伤的可能?
六、困局与反思
强先生承认自己有责任。车子停在路上,妨碍了通行,他认。医疗费、住院补助、合理的护理营养费,他愿意承担。
但他无法认同,一份三甲医院都认为“构不成伤残”的身体损伤,却因为一份主要依据“家人反映”作出的精神鉴定,就要让他背上10万元的债务。
强先生说,他不是不愿意赔。医药费8500多元,他愿意承担自己那份。但现在要赔10万多,他接受不了。
一份精神伤残鉴定,让赔偿金额翻了好几倍。而这份鉴定,依据的主要是家属的陈述。
他说:“我30岁,有时还记性不好。他67岁了,记性差、脾气大,这到底是因为车祸,还是因为老了?”
两个鉴定机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该信哪个?
这个问题,需要有人回答。
强先生表示,他将继续走法律程序,想要一个公平的说法。
(本文基于当事人强先生单方陈述及相关鉴定文书整理,相关事实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