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如所请小讼师
26-06-08 17:23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男性性功能障碍能否成为撤销婚姻/离婚的法定理由?隐瞒相关病情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一、首先要有充分证据明确证明男方存在性功能障碍,否则无需后面的讨论。
证据一般就是医院的诊断证明了,一般也不会直接写性功能障碍,有“X起功能异常”(我个人认为属于),有“XX感觉神经敏感”(个人认为这个都很难算明确的性功能障碍)等等。
这个诊断证明一般人也无法做出准确解释,是否要求医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

二、还要有证据证明男方有隐瞒行为。一般是提供男方婚前就已经有的诊断证明。

三、即使上述证据都够充分,也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
经检索,《民法典》1053条中的“重大疾病”的判定,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为参考。
我甚至检索到一个案例认为:即使属于上述疾病,但从该法第九条中得不出只要隐瞒了属可撤销的婚姻。【(2021)豫0902民初5680号】

四、一般也不构成《民法典》1079条“夫妻感情破裂”应当离婚的法律理由,至少我没检索到相关案例。

五、即使能够离婚,主张男方属于《民法典》1091条中“有其他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胜诉的概率也不是很大。
经检索,“其他重大过错”一般指“多次、长期的出轨行为;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行为;欺诈性抚养;严重的吸毒或赌博行为;因性犯罪被判处刑罚;与生育相关的严重过错行为;隐瞒重大疾病等”。
此处的“重大疾病”一般跟我上面第三点说的疾病一致。

个人认为,能够稍微争取一下的是:提供证据证明,在该疾病明确的情况下,男方仍然逃避或消极治疗。

发布于 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