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迁
26-06-08 19:44 微博认证: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致菏泽李宏宇检察长的信:最轻的案件最重的刑罚,妥否?

我是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刁望磊的辩护人杜家迁。现就该案,结合案件事实、类案裁判规则及法律适用问题,向您致函沟通,恳请予以考量,力求依法妥善处置本案,实现案结事了。

刁望磊等人因销售艺术收藏品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移送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团队长期办理艺术品收藏销售类刑事案件,经手多起同类案件,该类案件普遍存在罪名调整、量刑大幅下调的情形。即便部分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最终涉案人员刑期也多为数年。相关案例如下:

1. 大连张某杰、赵某案:该案最初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七十余人,后拆分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四名被告人被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有判无期的趋势。后经依法辩护与沟通,全案最终统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该案涉案金额达数亿元,其中涉案数千万元的被告人,最终刑期两三年。

2. 大连王某笑案:涉案金额数千万元,原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十五年左右,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3. 张家口张某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两名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发回重审后,全案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另有六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4. 德州刘某洋案:涉案金额近五千万元,原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诉,量刑建议十五年左右,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5. 郑州宋某奇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本案二审阶段我介入辩护,推动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后依法变更罪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理。

6. 锦州李某文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追诉三十五人,十八人量刑建议十年以上,一审李某文被判处十四年九个月。经二审辩护,刑期调整为六年十一个月,其余涉案人员多在裁判前依法予以释放,该案一案打下总和刑期二百余年。

7. 太原陈某某案:当地同类案件此前都以诈骗罪定罪,本案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起诉,结合案件性质与司法导向,后续应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判决。

另有其他诸多案例,虽非我辩护,也依集资类案件定罪量刑。

综合上述各地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可见,涉案金额数亿元、数千万元的案件,最终量刑均控制在数年区间。反观本案,涉案金额仅百余万元,若以诈骗罪定性,多名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裁判尺度亦与全国同类案件存在明显失衡。

而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也不宜以诈骗罪定性,简单说明:

其一,本案所售艺术收藏品均为真品,该类藏品并非本案当事人独家销售,包括正规银行在内的多家市场主体均有售卖。涉案人员对外售价与银行售价基本持平,部分售价甚至略低于市场均价。即便商品进销存在差价,也属于正常市场经营行为,进销价差本身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且本案差价幅度符合行业通行标准。

其二,关于涉案行为中提及藏品升值预期的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238号指导案例裁判精神:诈骗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的既定事实;对于行为人无法掌控、结果具有或然性的未来收益预测,不属于诈骗罪的虚构事实范畴。当事人对藏品升值作出预判,属于市场经营中常见的商业宣传,收益涨跌本身存在不确定性,社会公众对此亦有普遍性的认知,该情节不能作为认定诈骗罪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养老领域涉众犯罪典型案例之山东邹城许某燕案,对同类经营行为亦统一以非法集资类罪名定性,可为本案法律适用提供明确参照。

而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说,本案若只一味追求重判,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弥补,而这些年轻的被告人,面临十多年的刑期,于他们的家庭而言,可谓是灾难,他们的子女也将深受影响,上述无疑都会增添社会负担。

秉持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原则,我谨向您承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将全程督促全体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赔,全力弥补相关受损群众的经济损失,力争最大限度降低案件负面影响、化解双方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基于以上,我恳请菏泽检察系统能统筹考量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社会危害、退赔情况以及全国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参照各地成熟处理模式,对本案作出调整。我坚信,这种方法,才会达到真正的案结事了,而非一判了之,留下更多的社会问题。

我也始终秉持依法配合、务实沟通的态度,愿意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参与矛盾化解、释法明理等相关事宜,全力推动案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细节、交换意见,我恳请能与您当面沟通、交流。我相信我们的交流,一定会是友好而富有成效的。

我的联系电话:13861438200,静候您的回复。

顺祝工作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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