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传声筒_
26-06-09 10:47

洛阳一燃气公司被指伪造公章、违法占地:项目合法性存疑,但已终止调查

一家液化气站项目,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消防验收意见书,用地预审早已过期。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均出具证明:从未办理过相关许可。
诉讼中使用的公司公章,经司法鉴定,与备案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企业报警后,警方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理由是“没有违法事实”。
涉嫌伪造国家公文、伪造公司印章、违法占用耕地12余亩——
鉴定结论与警方结论之间,出现了明显矛盾。

一、项目审批:关键证件全部“查无此证”
洛阳嵩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某公司”)在经营中发现,洛阳昌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旧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昌某旧县分公司”)的液化气站项目存在严重的审批手续问题。
嵩某公司向嵩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调取相关档案。两家单位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

从未办理过编号为4103252520190004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8年至2019年的规划档案中,没有任何与该液化气站项目相关的资料
嵩某公司又向消防救援大队申请调取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方同样回复:从未办理过编号为“嵩公消验字[2019]第0016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事实上,2025年9月,省级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组已向嵩县政府出具移交函,确认该企业“现场与施工图纸不符”,嵩县住建局“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嵩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办理”消防验收意见书,并要求依法采取停产停业、立案执法等措施。
昌某旧县分公司手中只有一份2017年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这只是用地预审文件,不等于正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也不等于合法的建设手续。该文件明确写明:“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且有效期仅为3年(2017-2020),早已过期。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6月的股东会决议显示,该公司已在讨论充装站管理、送气工社保、罚款协调等具体经营事务——说明在没有任何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该气站已实际运营。
一个液化气站项目,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消防验收意见书,用地预审也已过期——这样的项目,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违法占用耕地12余亩。

二、公章鉴定:诉讼材料上的印章是假的
更严重的问题出现在诉讼环节。
嵩某公司在参与一起民事诉讼时发现,对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文件上,盖着“洛阳嵩某燃气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嵩某公司确认,这些文件并非本公司出具。
在发现前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洛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嵩某公司出的两玫备案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2026年4月,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明确:
多份文件上(包括以嵩某公司向嵩县法院提交应诉的嵩某公司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上加盖的“洛阳嵩某燃气有限公司”印文,与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即,有人伪造了公司公章,用于诉讼活动。
该鉴定结果出来后,嵩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股东要求嵩县公安局追究相关人员伪造公司印章的法律责任。本以为这么明确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应当可以立案侦查,经维护法律的权威。但公安机关的经终止调查决定书却让人大吃一惊。

三、警方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
2026年5月29日,嵩县某公安局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
理由是:没有违法事实。
但摆在面前的证据是这样的:
司法鉴定意见书清清楚楚写着:诉讼中使用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说明公章是伪造的;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分别出具书面证明:相关许可证从未办理过——说明证件是假的;
12余亩耕地被占用建设气站——说明违法占地已经发生。
伪造公章、伪造国家公文、违法占用耕地12余亩——这些行为与“没有违法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嵩某公司无法接受这一结论。该公司负责人表示:“鉴定报告证明了公章是伪造的,政府部门也出了证明说许可证没办过。警方却说‘没有违法事实’,那什么才算违法?”
一个是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结果嵩某公司备案印章被人伪造还被明目张胆拿到法院应诉打官司;一个是政府部门的书面结论从未给嵩某公司出过建设用地许可和消防验收意见;一个是相同的公安机关“没有违法事实”的调查结论。同为国家机关,且其中同一个公安机关却出具了相互矛盾的结论。

四、当前困境:多项违法行为无人追责
公章伪造和项目审批缺失的问题,已经造成多重严重后果。
第一,涉嫌伪造国家公文。 昌某旧县分公司对外声称拥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相关政府部门已出具证明:从未办理过。这些许可证极有可能是伪造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 司法鉴定已明确认定诉讼材料上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三,违法占用耕地12余亩。 昌某旧县分公司项目在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面临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四,刑事追责面临障碍。  嵩某公司已向警方报案,但警方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刑事立案渠道受阻。

五、三个问题,需要回答
一问嵩县公安局:
你们委托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鉴定书,确认多份诉讼材料上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是同一枚”。昌某旧县分公司涉嫌伪造公章用于诉讼和法人变更,这些不是违法事实吗?为什么不构成“违法事实”?终止调查的依据是什么?
二问嵩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嵩县消防救援大队:
“昌某旧县分公司液化气站项目”至今从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这些加盖着两个国家印章的公文却出现了,是否存在伪造规划许可与消防验收文件的伪造国家公文罪和伪造国家印章罪的违法行为?作为国家机关既已查明该违法事实,不应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吗?是仅仅出具个说明我机关从未为嵩某公司出过该文书了事还是应该对此违法行为严查撤查,还是消极懈怠了事,听之任之该违法行为持续?该项目占用耕地12余亩是否经合法审批?如均未审批,为何能够长期运营?相关部门将如何查处伪造公文及违法占地行为?
三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嵩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检察机关是否履行了立案监督职责?对昌某旧县分公司涉嫌伪造国家公文、伪造公司印章、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行为,检察机关是否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结语
一份鉴定书,三份情况说明,指向同一个问题:昌某旧县分公司的公伪造公文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假的;嵩某公司伪造该公司备案印章的违法行为是存在的;嵩某公司占用耕地是违法的。
但公安的调查终止了。
有人问:一个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消防验收、用地预审早已过期的液化气站,是怎么建起来的?
这个问题,需要有人回答。
希望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此案,查清事实,给企业一个公道。
(本文基于洛阳嵩某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官方文书整理,该公司愿对该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举报人曾就相关问题向公安机关反映,但截至本文发布,未收到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的正式通知,亦未查见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的公开信息。上述涉嫌伪造公文、违法占地的行为仍在持续中。)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