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发布
26-06-09 11:18 微博认证:建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普法小课堂:以“灵活用工”名义规避劳动关系,平台就能随意辞退骑手吗?】
#普法课堂##以案普法##法护“建”平安#
2020年5月,夏某在某T公司站点从事外卖派送工作,通过平台App接单,报酬按派送单数结算。T公司以夏某拒单一次为由将其移出工作群并封禁账号。夏某诉至法院,要求T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以夏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T公司管理”为由,未支持其诉求。夏某上诉后,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发现,T公司通过每日晨会点名、制定违规罚款规则、规定固定上下班时间等方式,对夏某实施了日常用工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核心特征。最终二审改判,支持夏某全部诉请。
平台经济下,部分平台企业通过“计件报酬”“灵活接单”“合作协议”等表象规避法律责任。本案明确:认定新业态劳动关系应突破形式桎梏,聚焦用工管理实质,支配性劳动管理行为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不能仅以灵活用工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用工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应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