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鲲刘律师
26-06-09 11:56 微博认证: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法律博主 超话小主持人(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河南农商行骗贷手法多样#

这起事件折射出基层信贷生态中多重失守的防线,其背后牵涉的刑事定性争议与民事效力认定,需置于法律规范与金融逻辑的双重框架下审视。

从刑事维度看,村会计与客户经理的行为虽均指向信贷资金的非法处置,但其内核存在本质分野。贷款诈骗罪的重心在于“骗取”,即行为人通过虚构借款人、伪造担保材料等欺诈手段,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其终极目的是非法占有贷款资金本身,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与银行财产权。与之相对,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在于“擅用”,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已发放或管理的资金挪作私用,主观上并无永久占有之故意,仅是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若客户经理将款项私自挪用而非据为己有,则更符合此罪特征。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关键界碑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前者意图彻底剥夺单位财产所有权,后者仅意图非法控制与使用。本案中两罪并立,恰恰揭示了内外勾结型金融犯罪中,不同主体基于各自不同的主观意图与行为分工,导致了定罪逻辑的差异化。

在民事法律层面,案涉合同应属绝对无效。合同效力的根基在于意思表示真实,褚女士既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亦未实际收款,更对交易全貌毫不知情,其与银行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因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生效以担保人真实意愿为前提。在签名疑似伪造、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互不相识的情形下,所谓的“担保”显然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当属无效。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未能严格落实面签、身份核验等基本风控程序,甚至放任涉案客户经理违规操作,其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必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信贷损失及征信报送错误的法律责任。

更进一步而言,此案暴露出的不仅是个体犯罪,更是银行内部治理的系统性失灵。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慎经营义务,要求其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等进行严格审查。当“低保老人”在无签字、无收款的情况下凭空背负二十万债务,且经办人员早已因职务犯罪入狱,这足以证明涉事银行在信贷审批流程上存在形同虚设的制度漏洞。因此,银行不仅无权向褚女士追偿,反而应当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主动纠正错误的征信信息,消除对受害人的负面影响。对于受害者而言,通过笔迹鉴定锁定伪造证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以确权维权,是阻断不当债务传导、恢复名誉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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