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6-09 15:04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艺人卵巢囊肿要摘子宫了,居然也没能解约?

有意思,有个网友给我投稿了一个判决书,我去裁判文书网检索一下,的确存在,觉得对于艺人解约来说,很有借鉴意义,就发上来跟大家分析一下。

这个案件还挺新的,是今年3月份出的。

#SNH48成员退团次日直播被判违约#

没错,是丝芭传媒的官司,不过这一次,丝芭传媒赢得彻底,打得漂亮。

但可能也是艺人方没有选对路径。

SNH48前成员费某以“卵巢囊肿要摘子宫”“抑郁发作没法跳舞”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和经纪公司长达20年的独家合约。

结果一审法院驳回诉求,二审她又上诉,最终法院不仅维持原判,还直接认定:她退团次日就去抖音直播的行为,根本不是“履行不能”,而是恶意违约。

费某的上诉理由听起来很“惨”:

2024年6月的彩超显示右附件区囊性占位,医生警告剧烈运动可能导致囊肿破裂,甚至要摘除子宫;

2024年12月的精神卫生中心诊断“抑郁发作”,需要避免高强度工作和压力;

女团公演、全国巡演的强度,她根本扛不住。

但法院的认定比较谨慎:

案涉《SNH48专属艺人合约》里写的“演艺活动”,从来不是只有“高强度唱跳”——它包括唱歌、舞蹈、表演、直播、形象展示、商业活动等所有和艺人相关的公开行为。

换句话说,就算你不能跳,只要能站、能说、能直播,合同就没到“履行不能”的地步。

不过,我觉得更致命的操作,是艺人自己的行为:

2024年12月5日发微博退团,12月6日就开始在抖音直播,截至2025年8月直播了百余场,多数场次超4小时,甚至凌晨还在播。

判决书直接写了:

“你在第三方平台做直播,本身就是合约里定义的‘演艺活动’。一边说自己身体不行没法履约,一边跑去别人家平台干活,这不是履行不能,是恶意违约。”

所以,在艺人解约诉讼中,静默一段时间还是很有必要的。

这个案子中,艺人援引的是《民法典》第580条。

这是个什么条款呢?

简单说,就是合同陷入僵局了,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因此即便是违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解决这份合同。

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持合同的经济性。

不过,在本案中,法院给她泼了冷水。

合同僵局不是“我不想干”的借口,必须满足三个硬条件:

第一,没有恶意违约。费某退团后立刻去第三方直播,本身就是违约,不符合“非恶意”的前提;

第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法院算了一笔账:公司近10年投了培训、舞台、宣传,现在成了百万粉丝的艺人,收入也拿了330多万,合同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存在“显失公平”;

第三,对方拒绝解约违反诚信。公司一审就说“你可以回来,我们根据你身体情况安排直播等轻量工作”,已经尽了诚信义务,不存在故意卡人的情况。

而且以上这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但费某目前一个都没满足,因为没能解约成功,相反还被定义为违约了。

最后我还想说一下:

这份判决最值得深思的地方,是法院反复强调的一句话:

“演艺合同的人身属性,但不能成为艺人随意违约的挡箭牌。”

这和以往的艺人解约判决常用的逻辑都不一样。

法院第一次(应该是吧)指出,虽然有人身属性,但也不是想解就能解。

毕竟,演艺圈的长久发展,靠的不是“霸王条款”或“恶意违约”,而是双向奔赴的契约精神。

#律师说法##律师解读前SNH48成员被认定恶意违约#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