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26-06-09 15:31 微博认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发布了头条文章:#案件速递#《不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书上签字,履行担保义务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么》 担保人刘某于2015年给借款人张某在银行8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张某未按期还款,银行将借款人张某、连带责任保证人包括刘某在内的齐某、王某、李某、孙某等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五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下面一起来看@济南历城法院 的案例吧~ http://t.cn/AXXrZcN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