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如所请小讼师
26-06-09 16:01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合同纠纷中,要求支付货款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的一些整理。

大前提: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据此,一般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注意点:
1.若合同约定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则“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此时,合同履行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了。

2.若合同约定了交货地/收货地,并不能仅以此确定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交货地”,从而排除原告所在地起诉。

关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应当是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合同仅约定收货地,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视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入库案例:(2023)黔01民辖监4号:合同虽然约定有交货地点,但并未明确约定由该交货地点法院管辖的,不能直接将该约定交货地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并据以确定管辖法院】

3.不能将“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即使诉讼请求包含“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金钱给付内容,若其指向的合同义务并非单纯的货币给付,则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

发布于 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