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点滴#【河北一高考生家长花14万元托人上211大学,得知被骗后要账8年不成】近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调解书。8年前,一位母亲为了给自己即将参加高考的孩子“铺路”,花14万元托人为孩子安排入学至某211大学,得知被骗后要账多年仍未结清,法院介入调解。原来,2018年2月,原告阚某某的孩子即将参加高考,被告张某某称其可为原告孩子成功办理入学至某211大学。随即原告依被告要求,于2018年2月5日向其支付了140000元作为办理费用,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字条“今收到阚某某拾肆万元”。民事调解书显示,由于双方之间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被告收取款项后,未能给原告办成入学事宜的行为亦存在欺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有费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陆续退还48000元,剩余92000元至今未予返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次拖延,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某于2026年5月6日前向原告阚某某支付费用55000元;二、如被告张某某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阚某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金额以92000元为基数扣减已支付金额;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已予以确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就读大学有法定的录取流程,绕过该流程花钱读大学侵犯了正常考试秩序,即使私下达成协议,双方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家长可以要求受托人退款。如果中间人虚构有关系等事实,使得家长陷入认识错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家长钱财,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所谓“花钱上大学资格”系中介或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有门路走关系为名骗取家长钱财,实际行为人的行为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若遭受财产损失,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钱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