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照搬一审法院裁判理由,将寄信投诉行为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
但当事人在寄信投诉过程中未实施《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行为,仅是寄信举报,该行为不应当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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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安徽高院照搬一审法院裁判理由,将寄信投诉行为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
但当事人在寄信投诉过程中未实施《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行为,仅是寄信举报,该行为不应当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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