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娃分手男方索要8万彩礼被驳#】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分手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怎么判?
6月9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林某(女)与陈某(男)于2019年5月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陈某向林某支付彩礼10万元。双方于同年10月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居住,2020年生育一子。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分手。陈某于2025年诉至惠城法院,要求林某返还彩礼。
惠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林某与陈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已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在此期间育有一子,形成了稳定的家庭生活事实。
林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承担家务、抚育子女,付出较多劳动与情感投入,案涉彩礼也已大多实际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在此情况下,若强行判决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遂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小溪) http://t.cn/AXXdtcI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