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杰主任
26-06-10 01:34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仲裁法司法解释不是本地企业猎杀外地企业的工具!#约定仲裁却被法院冻结8亿#

最高法《仲裁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债权债务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约束力问题,旨在保障仲裁协议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维护仲裁制度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而绝不是给仲裁合同之外的案外人,以所谓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明确拒绝仲裁条款”,就毁掉原仲裁约定的权利!

【请尊敬的法官们看清楚: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受让人”的约束力问题,不是对“原合同相对人”的约束力问题!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对受让人无效力,但是绝不能推导出对原合同相对人无效力!原合同相对人的专属仲裁权始终存在,并受到仲裁法的严格保护!这是最基本的逻辑问题!】

举例来说:

张三与李四约定了合同争议进行仲裁,张三与李四因此就拥有了专属的仲裁主管权。张三把债权债务转让给王五,王五如果明确约定拒绝张三与李四的仲裁约定,原仲裁约定对王五没有约束力!但是,这个明确拒绝仲裁的约定,仅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张三和王五有效;绝不意味着王武起诉李四时,仲裁约定对李四也没有约束力!李四享有的与张三合同约定的专属仲裁权始终没有改变!王五的任何拒绝,都对李四的仲裁权不产生法律效果!只有张三跟王五之间因债权转让发生纠纷时,王五享有拒绝仲裁协议的权利!

这是不是一个最基本的逻辑问题?

以上观点,欢迎各位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朋友来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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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