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法之声
26-06-10 09:09 微博认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津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早安[超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