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
26-06-10 11:20 微博认证:羊城晚报官方微博

【#律师解读鹅腿阿姨卖鸭腿#】6月10日,“鹅腿阿姨卖的是鸭腿”登上热搜引发热议。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表示,这在法律上大概率已构成民事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陈律师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鹅腿阿姨”这一名称本身具有商业标识属性和明确指向性,消费者正是基于“鹅腿”二字产生购买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据目前信息来判断,“鹅腿阿姨”长期以该名义销售却未主动澄清实际材质,存在持续误导的嫌疑,法律上可认定为“隐瞒真相”。

关于处罚,根据现有信息,“鹅腿阿姨”虽实质上属于小摊贩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仍可以适用第20条,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此外,陈律师也表示,针对“鹅腿阿姨”本次情况,实际执法中市场监管部门更可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法规进行处理。对消费者而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及《民法典》第148条,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讲,立案概率不高,因为她提供了真实商品,主观上更接近“打擦边球”而非“非法占有”。但如果拒不赔偿、态度恶劣,不排除被追诉。#鹅腿阿姨称卖鸭腿截图属实##鹅腿阿姨卖的是鸭腿#(白鹿视频)(编辑:杨雨桐;审签:谢杨柳) http://t.cn/AXXkp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