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鸿轩
26-06-10 12:21 微博认证:投资内容创作者 财经观察官

#鹅腿阿姨回应改用鸭腿为何不改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法律判断的关键在于:消费者购买时是否产生了“我买的是鹅腿”这一实质性误解?对“鹅腿阿姨”老顾客而言:他们认的是“陈秀凤这个人”和“那个味道”,招牌叫什么不影响购买决策,法律上不构成“引人误解”。对慕名而来的新游客而言:他们可能因“鹅腿”二字产生期待。若实际卖的是鸭腿且未明确告知,则存在一定的误导风险。陈秀凤的回应本质上是品牌资产理论的朴素表达,“鹅腿阿姨”已成为一个识别符号,其价值来自历史积累和情感连接。但法律更关注当下的交易事实:招牌可以叫“鹅腿阿姨”,菜单或显著位置需标明“本产品为鸭腿”。两者其实可以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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