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时评 | #别等赔了10.8万才知道什么叫管理#】#公司监控员工如厕喝水是对人格的侮辱#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给迷信技术管理的企业再次敲响了警钟。
2025年1月,在公司工作了4年多的技术工程师小林(化名),结束驻外项目,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每天按时上下班,主动做调研并汇报进展。
结果在2025年2月13日下午5点多,小林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当场解聘,并要求1小时内办完全部离职手续。
直到对簿公堂时,公司声称十几段没有声音的监控视频是开除小林的“摸鱼罪证”,其中包括——
1月17日: 离座9分钟,看手机,和同事说话4分钟。
1月23日: 离座15分钟,上下午跟同事聊天各15分钟,提前3分钟收拾东西。
1月24日: 延后8分钟开启电脑,查看手机。
1月26日: 离座14分钟,看手机,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
2月5日: 电脑黑屏静置28分钟,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
对此,小林在法庭上一一反驳:
关于提前几分钟离岗: “我的办公室在4楼,打卡签退在1楼。我提早4分钟去等电梯、下班准时打卡,这叫早退?”
关于离座与说话: “离开工位是上厕所、喝水等基本生理需求;和同事说话是正常工作交流;看手机是为了查看竞品和工作微信,监控凭什么说我是‘划水’?”
关于突袭开除: “在职4年多我没有任何违纪记录。公司从未对我进行过任何提醒、警告或核实,直接用监控片段‘定罪’搞突袭,这不是违法是什么?”
法院终审认定:企业凭监控片段“突袭式”开除员工违法,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这种“利用监控视频给员工定罪”的做法并非个案。在另一起案件中,武汉某公司女员工小刘与部门领导发生矛盾后,公司将摄像头安装至其工位正上方,试图全面监控小刘以找出违纪的“证据”,小刘午休时间趴在桌上甚至也被公司偷拍取证,之后公司以工作时间睡觉违纪为由将其开除。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赔偿11.8万元。
这两起案件的情节看似不同,实则病根相同:部分企业正试图用技术手段架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刚性保护。小林遭遇的是企业利用监控“罗织罪名”,小刘面临的则是企业利用监控“定向取证”。
两种操作背后的逻辑如出一辙:利用技术手段,达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
科技飞速发展,企业为降低管理成本,在管理中运用适当的技术手段无可厚非,但完全依赖技术,不仅会让企业失去活力,更会消解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当技术监控与管理者意志结合时,摄像头甚至会异化为打击员工的“精确制导武器”。
在小林案中,监控只能看出小林迟开电脑8分钟、离座9分钟、提前4分钟去等电梯、和同事说话4分钟这些客观的事实,却无法理解小林为什么迟开电脑,为什么提前等电梯,又和同事交谈些什么。
这些动机,恰恰是判断违纪的关键。 正如该案二审法官所言:“技术能记录外在行为,却无法评判主观动机。企业试图通过不间断监控,把员工死死固定在工位上,既不现实,法律也绝不赞同!”
技术归根结底是没有自主意志的,究竟是成为员工的安全保障工具,还是成为攻击员工的武器,取决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企业越来越热衷于依赖摄像头“管人”,并不是因为监控技术越来越先进,可以取代人的管理,而是因为部分企业不愿意支付管理成本。
当管理者懒于深入一线了解员工工作状态时,摄像头就成了最省事的“监工”;当公司不愿投入精力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时,“坐在工位上”就成了最直观的考核标准。但问题在于,盯屏幕的时间不等于创造价值的时间,摄像头下的工作姿态很可能是特意迎合上级的表演。
员工是鲜活的人,有个人隐私和行为习惯,不可能成为不断重复和精确计时的机器。上厕所、喝水、与同事交流、查看手机——这些在现代办公环境中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并不会因为摄像头的出现而消失,只会为规避摄像头而变得更为隐蔽。
将人性化的工作场景异化为“违纪现场”的做法,不仅是对劳动者人格的侮辱,更是对劳动关系基本信任基础的瓦解。而法律的功能,就在于为企业技术权力的滥用划出边界。
管理因人而生,管理者必须回归以人为本,用沟通、指导来管理员工,用人之常情来理解员工。技术可以辅助管理,但不能替代管理。真正的管理智慧,从来不在摄像头的分辨率里,而在对人的理解和尊重中。
技术可以记录行为,但只有人才能理解人;算法可以分析数据,却无法分析人的苦衷。劳动者不应活在摄像头的“凝视”之下,正如本案法官所言——法律绝不赞同!(吕义盛)#聊天4分钟被判摸鱼开除获赔10万# http://t.cn/AXXuc8k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