狸小七foxy
26-06-10 21:51 微博认证:科技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我反对把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
第一,在我国,男性不是受刑法保护的适格强奸罪受害者对象,“性同意权”长期将男性排除在外。
将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法律将加速滑坡,假设此项法条设立,那么一个17岁的女性性侵一个13岁的男童,在这个场景中,谁是被害人?谁是加害者?
这个17岁的女性因为“未成年”,并且她主动和男性发生性关系,又因为男性没有性同意权,所以这个加害者女性反倒会成为“受害者”,受害者男童反倒会成为“嫌疑人”?
这项法律会导致社会道德的严重错乱,严重不符合大众一般认知。
其次,即便把男性纳入保护对象,那么情况依旧糟糕:两个互相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因为“互相性侵对方”,所以是否双双面临刑事风险?美国部分州有这样荒唐的立法,而青少年发生性关系的比例在群体里不断上升,这到底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把大量未成年人置于无端都刑事责任风险之下?
第二,性同意年龄提高不会阻却本就有发生性关系意愿的未成年人,只会无端增加敲诈勒索犯罪,批量制造冤案,消耗社会信任,
此前已经有无数的仙人跳案例证明了这一点,而性同意年龄的提高就是变相鼓励犯罪团伙进一步利用未成年女性实施犯罪。
第三,性同意权这个概念本身面临法理缺陷,与其所对价的责任与风险,被完全外部化到了参与性行为的另一方(男性),性同意权在“发生性关系”这一特殊场景下被视作一种必须积极肯定,而非贴合特殊场景实际的消极默示,这实际上是法律立法对调整私人关系的严重越界。这同样是一个需要被根本性、长期讨论的要点。
第四,借某些特殊时间点(高考结束采访)随意鼓吹修改立法,罔顾社会实际,罔顾法律本身的稳定性,这是极其不理智的,缺乏对法律的基本尊重。
十四岁性同意年龄的设定,这是建立在长期、大量司法实践之上,贴合社会实际,合乎客观规律的,其存在既是社会实践演化的结果,也是法理逻辑建构的结果,片面、情绪化、口号式的呼吁、发声,其背后是极端民意,是舆论煽动,不是理性、客观的声音。
法律不能向这些杂音低头。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