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律师
26-06-11 01:05 微博认证:广东君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一宗发生在东莞的杀妻案,2024年3月8日。26岁的陈某某因为坚持要和丈夫杨某东离婚,遭到了丈夫的残忍杀害。

案发前,杨某东在网上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刀穿过心脏会死吗”、“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甚至还搜了“精神失常的人犯法需要承担责任吗”。并网购了刀具。

案发当天,杨某东强行把陈某某拉上车,从佛山带到东莞。在车上两人因离婚发生争吵,杨某东先用砖头猛砸妻子的头部。

陈某某趁机下车逃跑呼救,杨某东直接开车连续三次撞击她。随后,杨某东追到陈某某躲藏处,持刀捅刺她的颈部、胸腹部等多处,导致她身上出现136处创口,当场死亡。

案发后,司法鉴定认为杨某东患有“抑郁发作”,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5年7月,东莞中院一审判处杨某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认为他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该死,但考虑到是家庭矛盾引发,且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没判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家属坚决不接受死缓的结果,认为男方逻辑清晰、准备充分,完全是伪装精神病脱罪。家属申请抗诉被检方驳回后,继续申诉并申请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目前,因杨某东上诉,二审已定于2026年6月11日广东省高院开庭。

这里提到了很多杀人案中都会涉及到的有没有可能伪装精神病脱罪骗过鉴定机构,而逃脱死刑?

在该案丈夫提前买刀、提前搜杀人方法、提前搜精神病怎么脱责、作案分步进行、追杀到底、杀完跑路。

全程逻辑超级清晰,目标明确,知道怎么犯罪、怎么逃避死刑。

如果真的抑郁发病、控制能力下降,怎么还会去研究法律漏洞、及寻求如何逃避死刑?

看回一审的判决说理,司法鉴定认为杨某东患有“抑郁发作”,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但从杨这一套行云流水的预谋作案过程来看,不像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机构似乎把他的“预谋作案时的清醒”和“作案时的发病”给切割开了。

在司法精神病学中,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医学要件,确实患有精神疾病;

二、法学要件,因为这种疾病,导致作案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质性削弱。

一审的鉴定,在医学要件上认定了杨某东患有抑郁症,但在法学要件上却与客观事实有脱节。

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它通常导致的是情绪低落或极端冲动,而不是让人变成一个“精密的犯罪策划师”。

一个能提前研究法律漏洞、分步实施杀人计划、精准打击要害并在事后试图逃跑的人,他的辨认能力(知道自己在杀人)和控制能力(能完美执行杀人计划)在作案时是完整的。

既然法学要件不成立,仅仅凭借一纸抑郁症的诊断书,就强行套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显然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严格标准存在冲突。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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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