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法院“以鉴代审”程序违法?鉴定机构加码加戏“画蛇添足”,司法公正何在!】
一桩简单、事实清楚的劳务工程款纠纷案件,却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瞠目结舌的离谱操作,完全颠覆正常民事诉讼审判逻辑!
❶简单工程款案,被临沂兰山法院审出“司法奇葩新花样”:鉴定机构越权判案、法院拱手
某邦劳务公司在兰山某工地承接项目劳务施工,双方施工单价事前已经明确书面约定。只因最终施工总方量、施工总量双方统计数据不一致,导致结算产生争议,随后诉至临沂兰山法院。
当事人称“因为我们有约定的单价,所以法院只要求了鉴定工程方量,待鉴定机构却给出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最后换的新法官,为了图省事就爱鉴定的造价给判了”
原告鉴定申请清清楚楚、法院委托鉴定函白纸黑字、法院盖章官方认定:本次鉴定仅限:施工工程量、施工方量核实!
就是这么简单、明确、无争议的委托事项。
但!离谱的事情发生了!
鉴定机构某图咨询公然越俎代庖、画蛇添足、私自加戏、超权办案!
在法院仅委托鉴定工程量的前提下,鉴定机构完全无视法院委托范围、擅自扩大鉴定权限:
这是严重的超范围鉴定、越权执业!鉴定机构本只是“技术辅助”,却大胆直接干起了法院的审判工作!
更荒唐、更离谱、更破坏司法公正的,是临沂兰山法院的操作!
本案历经三任法官审理,案件事实、委托内容、鉴定越权问题,每一任法官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尤其本案庭审中,前任法官早已当庭确认:本案双方有明确约定单价,依法应当按双方合同约定结算!
可最终接任承办法官某硕,为图省事、简单粗暴、放弃审判职责“以鉴代审”
兰山法院把司法审判权,完完全全拱手相让给第三方鉴定机构!这就是司法审判中典型、严重、赤裸裸的“以鉴代审”程序严重违法!核心违法本质:鉴定机构抢权,法院放权
❷承办人:明知违法不纠正,以鉴代审,放弃司法审判职责
“以鉴代审”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典型违法情形,更是对法官审判职责的根本背离。本案中,承办法官某硕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明知鉴定内容与委托不符,却视而不见,不予纠正:无论是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书,还是法院出具的委托鉴定函,均明确限定了鉴定范围为“施工方量”,但鉴定报告却以工程造价为核心内容。某硕法官在庭审中对此完全知情,却未依法要求鉴定机构补充、更正,也未依法排除该违法证据,反而直接采纳。
放弃审判职责,将实体争议交由鉴定机构裁决:本案中,双方已就工程单价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某丽法官此前的庭审意见,应“按照双方约定”认定价款。但某硕法官却放弃对单价约定的审理,直接以违法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将司法审判权拱手让渡给鉴定机构,是典型的“以鉴代审”。
❸兰山区人民法院:知错犯错,程序失守,司法公信力受损
兰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司法机关,本应是维护程序正义、守护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但在本案中,法院的一系列操作,却让司法程序沦为空文:
对鉴定机构越权行为缺乏监管,委托程序形同虚设:法院出具的委托鉴定函,是鉴定机构开展工作的唯一合法依据。但在本案中,法院对鉴定机构擅自变更鉴定事项的行为,未履行任何监管职责,导致委托程序完全失效。
对承办法官“以鉴代审”行为缺乏监督,程序违法未被纠正:从某丽法官明确表态“按双方约定”认定价款,到王硕法官径行采纳违法鉴定意见,法院内部对同一案件的审理缺乏统一标准,对程序违法问题视而不见,严重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❹短评:本案“以鉴代审”的深层社会危害性
本案绝非单一个案瑕疵,而是基层司法审判中权责错位、程序虚化、监督缺位的典型缩影,其危害远超个案胜负,严重侵蚀法治根基、扰乱行业秩序、透支司法公信,具备多层级、持续性的社会负面影响。
司法无小事,程序即正义。“以鉴代审”不是简单的办案瑕疵,而是触碰司法底线的程序违法。兰山法院本案的错位审判,不仅造成个案不公,更暴露基层司法监管漏洞、履职漏洞。唯有坚决纠正违法裁判、严肃追责失职行为、厘清审判与鉴定权责边界、强化司法程序刚性约束,才能重塑司法威严,守住基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http://t.cn/AXaPA3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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