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都在跑电力交易中心,处理一些事情。大家知道吧,广西售电企业今年遇到大麻烦了,集体亏损严重。亏损的直接原因,是电力批发与零售价格的严重倒挂,售电公司从批发市场购入电量的价格,高于其卖给终端用户的零售价格,结果是卖一度电,亏一度电。最主要的原因是今年伊朗打仗,导致各种能源暴涨。但零售价格是早就定好了,而且签的都一年起的合同,现在售电企业可麻烦了。
让我提供法律论证,我说法律上有一条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伊朗战争”属于突发性国际政治事件,在订立合同时确实无法预见。而且批发价与零售价出现严重倒挂,属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异常变动”,而非正常的价格波动,不应该属于售电公司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
当然这是我个人观点,目前广西售电企业这个集体困境如何解决?既有的中国实务判例非常少,欢迎法律界探讨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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