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开庭传票,涉及到管理费、税费以及审减的问题,具体争议焦点如下:
1.本案工程款由被告【即被挂靠的总包单位】与业主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后,因当地政府工作安排,审计局对该项目进行行政审计,对原结算工程款进行审减。原告【即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并不认可行政审减,但被告自行与业主单位重新针对审减后的金额达成结算,此时行政审减对原告是否发生效力?
2.在工程进度款拨付期间,被告均从每笔工程款收取管理费,但被告并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此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中包括已经扣除的管理费,人民法院对于该部分管理费应当如何处理?
3.在工程进度款拨付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前,要求原告将工程款对应的管理费支付给法定代表人配偶的私人账户,在其收到管理费后再将工程款全额拨出。此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中包括另行支付的管理费,人民法院对于该部分管理费应当如何处理?
4.在拨付工程款时,被告要求原告提前支付相应工程款的税费,在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再退回。此时,对于原告已提供发票、但被告未退还的税费(押金),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对于被告经抵扣而未实际产生的税费,原告是否可以要求退还?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