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广西有个小伙子,姓王,跟老婆、5岁的女儿,还有年过七旬的父母住在一栋自建小楼里。日子虽不富裕,但也温馨。
2026年1月一天晚上,他喝了点酒回家,爸妈在二楼睡了,老婆孩子在三楼也睡着了。他轻手轻脚上了楼,压根没想到,危险已经摸进门了。
一个40多岁的男人盯上了他家。这人刚出狱不到半年,之前因为入室盗窃被判了10年2个月,是个老手。夜深人静时,他熟练地撬开三楼窗户,摸黑翻东西。为了不让人发现,他不敢开灯,只拿手机屏幕微光照着翻柜子。抬头看到墙角有个监控摄像头闪着红点,随手把它拨向墙壁,以为这样就没事了。可他不知道,那摄像头带自动追踪功能,几秒后又自己转回来了,把他偷东西的全过程拍得清清楚楚。
三楼卧室里,家里的小狗突然焦躁地叫起来。小王老婆被吵醒,下意识拿起手机看监控——屏幕里一个陌生男人正在翻箱倒柜,吓得她赶紧摇醒丈夫:“家里进贼了!就在隔壁!”
小王瞬间酒全醒了,光着脚跳下床,让老婆马上报警,自己顺手抓了把水果刀,冲出卧室。他一把抓住隔壁房间的门把手,想把门从外面锁死,等警察来。
门里的贼听到动静,知道自己暴露了,先是想跳窗跑,没成功,然后拼命拽门。小王死死拉住门把手,但贼力气太大,门“砰”地被拉开了。黑暗中,小王啥也看不清,不知道对方手里有没有刀棍,只知道身后是老婆孩子,楼下是老爹老妈,脑子一炸,手抖着朝冲出来的黑影刺了两刀。
灯亮了,贼倒在地上,血淌了一地。小王没犹豫,立刻喊老婆打120。可等救护车赶到,人已经没了。
事后警方把小王带走调查,认为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移送检察院审查。小王一直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
检察院怎么说?按照《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要负责,但可以减轻或免除。而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伤亡的,不算防卫过当。
关键还有第269条:偷东西的人,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就按抢劫罪论处。这个贼入室盗窃已经是犯罪,小王拉门想困住他,他不但不束手就擒,反而暴力拽门、往外冲,这性质就从盗窃变成抢劫了。
再说当时的环境:深夜,自己家,封闭又黑,身后就是妻女,楼下是70多岁的父母。一个成年男人暴力破门冲出来,对小王一家的人身威胁有多大?跟街头持刀抢劫没啥区别。小王根本看不清对方有没有凶器,这种信息不对称本身就让危险感放大。他极度紧张中刺了两刀,完全是应激反应。而且事后他第一时间喊120救人,说明他没有报复或杀人的主观意图。
最后检察院认定:小王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人可能会说:那贼确实可恨,可他当时又不是拿刀砍人,只是在逃跑和拽门。小王手里有水果刀,往腿上胳膊上招呼不行吗?非得捅致命地方?至少算防卫过当吧,怎么能完全无罪?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