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点评# 【@董事会杂志 :电梯风波、股价大跌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出】近日,胜宏科技董事长爆出电梯风波,致公司股价大跌。截至6月8日收盘,其A股股价报收314.8元/股,跌幅为7.11%,市值报3093.8亿元,较前一交易日蒸发超200亿元。其港股股价下跌8.19%,报338.40港元/股,市值为3325.7亿港元。
6月8日晚间,胜宏科技公告称,公司拟推出新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投入资金总额不超过7亿元,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方式获得的公司A股普通股。
【董事会点评】@杨为乔 公司董事长的电梯风波,涉其私德,或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但波及范围若真扩散至资本市场并致公司股价大跌,似乎也有点出人意料:
一方面,正如胜宏科技回应媒体时所表示的:“网传视频及相关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亦不涉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或任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长的私生活及其私德良莠好坏,不宜成为理性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凭情绪好恶作出抛售选择,更是多输的非理性选择;当然,如果此事涉及董事长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使投资者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则另当别论。
另一方面,事情的发展也不像上市公司所言:“该等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任何影响。”嗣后,不仅公司A股、H股股价齐跌,市值巨额蒸发;更引发公司拟筹划推出员工持股计划,以图稳定公司股价。只是公司拟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条件,但仔细推敲,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出,更符合该条第(六)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然而,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出时间与董事长电梯事件太过接近,难免会令人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产生联想。简单来说,总觉得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出,颠倒了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员工持股计划和维护公司价值一样,都是应当是股权回购的目的,而不是手段。
实际上,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立法本意,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即无论第(三)项还是第(六)项,都是例外情形,应谨慎动作,不宜扩张适用,甚至成为某种“常态”。
程序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因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时,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作为上市公司,胜宏科技因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