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性同意提高的18岁?
我不反对性同意权提升到18岁,但是,不应该否认男性是被强奸的客体。
即不满18岁男性也应该属于“性同意权”的保护对象。
任何跟18岁以下男性发生性行为者,都应该判刑----无论是否是主观同意的。
那16岁男女相互自愿下的性行为要怎么判?
国际上有“性同意权的罗密欧条款”,即遇到不到性同意权年限时,如果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年龄差距不超4岁,且双方是自愿的,那即可以豁免刑事处罚。
我们现在的法律的最大问题是不平等。
不保护男性,而男性被强奸----包括被男性,都不算强奸罪,这非常不公平不公正的。
在不平等保护男性的性法律面前,强奸罪其实就是一场专门针对男性的围猎行为。
发布于 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