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鹅肉卖鸭肉卖出29万获刑#
这起发生于北京西城区的旧案近期因网红摊贩“#鹅腿阿姨#”被曝长期以鸭充鹅而重新引发关注,公众正将两案进行强烈法律对比,追问“鹅腿阿姨”可能面临的刑责。
一、核心判例:潘某某、伍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潘某某、伍某某在北京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沃尔玛超市宣武门店内经营“新口味”港式烧腊店,将鸭肉冒充鹅肉制作成“烧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于2019年5月16日被抓获归案。
2. 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京0102刑初1041号判决认定二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二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从宽处罚:
被告人 刑期 缓刑 罚金
潘某某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三年 人民币15万元
伍某某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三年 人民币15万元
3.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销售金额29万余元,属于“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档,对应刑期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同类案件横向对比
多地已出现类似判例,共同指向以鸭充鹅行为一旦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构成刑事立案红线:
案件 销售金额 判决结果
北京潘某某、伍某某烧鹅案 29万余元 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罚金15万
贵州刘某鹅肉馆案 22万余元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2万
江西张某某假牛羊肉卷案 12万余元 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8万,赔偿金128万
上海鸭肉冒充烧鹅案 超40万元 两人获刑并处罚金
贵州刘某案中,法院同样认定“以鸭肉冒充鹅肉进行销售,属于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2万元。
三、直接导火索:鹅腿阿姨事件
1. 事件经过
网红摊贩“鹅腿阿姨”陈秀凤自2011年前后在北大附近摆摊,通过微信群向清北等多所高校学生预售“鹅腿”,2026年6月被国贸CBD消费者发现实为鸭腿,随后在群内承认原材料为鸭腿。
关于何时开始以鸭充鹅,说法前后矛盾:
接受扬子晚报采访时称,2011年前后开始摆摊,仅卖了一两个月真鹅腿后就因货源断绝改用鸭腿
另一份回应则称“从2023年后开始将烤鹅腿改为烤鸭腿”
2. 销售规模与金额
“快团团”平台数据显示,鹅腿阿姨团购项目跟团人次超36万,按每单16元估算,总销售额超过570万元。鸭腿批发成本约2-3元/只,售价16元/只,利润空间巨大。
3. 主要争议点
系统性长期造假:售卖十几年,期间多次有学生反馈肉质发绿,阿姨解释为“蔬菜汁腌制”,被质疑可能系解冻腐败变质
消费信任透支:鹅腿阿姨曾受邀登上北大百周年纪念讲堂分享“做良心活”的生意经,其儿子在群内对提出质疑的顾客说出“不吃滚出去”
态度前后不一:事发后阿姨在群内表达“原材料是鸭腿……不存在欺诈等行为”,后又表示“希望给同学们道个歉”
四、量刑框架与鹅腿阿姨的潜在风险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阶梯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的,按销售金额分四档处罚:
销售金额 刑期范围 附加罚金
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00万元以上 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 鹅腿阿姨面临的潜在刑责 鉴于团购平台数据显示销售额可能超500万元,若最后查明确实长期以鸭充鹅、以假充真,金额大概率落在第三档或第四档,对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刑法》规定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若销售额被认定超过50万元,几乎无法适用缓刑。此外,该行为还可能触发消费者“退一赔三”的民事索赔,潜在赔偿金额或超千万元。
3. 当前处理进展 北京市海淀区燕园街道市场监管所已介入调查,正在对其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进一步核查。鹅腿阿姨的微信账号已被限制转账功能,相关网络账号因涉嫌违规暂无法查看。
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