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越权鉴定叠加弃责审判,兰山法院“以鉴代审”必须追责到底
#临沂身边事# 一桩事实清晰、权责明确的劳务工程款纠纷,只因双方对施工方量存有分歧,本可依照书面合同当庭定分止争。然而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鲁1302民初16061号)的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越界、审判权旁落、监管全面缺位,明令禁止的“以鉴代审”公然上演,司法程序被层层架空,法律红线被肆意践踏。这绝非简单办案疏漏,而是触碰司法底线的严重程序违法,相关责任人必须被严肃追责。
司法鉴定的本质,仅是辅助法院查明技术事实的工具,绝非替代裁判的“第二法庭”。本案中,当事人鉴定申请、法院正式委托函三重佐证,鉴定范围被严格限定为核实施工方量,明确排除工程造价、价款结算等实体裁判内容。但某图全过程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无视委托要求与行业规范,擅自扩大鉴定权限,私自核定单价、计算总造价,硬生生将技术核查变成“越权判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超委托范围出具的鉴定意见本就不具备合法证据效力,该机构的违规执业行为,已然僭越司法职权,理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整改。
比鉴定机构越界更让人寒心的,是承办法官主动放弃审判职责,沦为违法操作的“推手”。本案历经多任法官审理,前任法官已当庭明确,双方书面单价约定合法有效,结算必须遵照合同执行。承办法官某硕全程知情,清楚鉴定结论与委托范围严重不符,也明知合法合同足以直接定案,却视而不见、有错不纠。其非但没有依法排除无效鉴定意见、纠正程序错误,反而将这份违规报告作为唯一裁判依据,把本该由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拱手让渡给第三方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出台规定,严禁以鉴代审,反复强调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法律争议必须由法官依法裁判。法官某硕的行为,完全背离司法履职准则:让一纸违规鉴定凌驾于合法合同之上。这种懒政怠政、弃守底线的做法,是对司法职责的公然漠视。
个案乱象的背后,暴露出兰山区人民法院内部监管、纠错机制全面失灵。面对鉴定机构擅自变更鉴定事项,法院未做任何约束与核查,官方委托文书沦为一纸空文;面对前后法官裁判标准矛盾、程序违法一目了然的问题,内部纠错机制彻底“休眠”,任由违法流程一路推进。基层法院是守护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当监管形同虚设、程序流于形式,受损的不仅是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整个基层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无小事,程序即正义。“以鉴代审”是司法系统明令禁止的顽疾,它割裂权责边界、破坏司法秩序、透支群众对法治的信任。针对本案暴露的多重违法问题,我们强烈呼吁上级机关介入督办:依法认定涉案鉴定报告无效,撤销错误裁判,结合合法工程量,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重新审理;彻查鉴定机构超范围执业问题,依规从严查处;对承办法官履职失范、程序违法问题启动司法核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倒逼兰山区人民法院全面整改流程漏洞,厘清鉴定与审判的权责边界,杜绝“以鉴代审”乱象重演。
审判权不容让渡,司法底线不容触碰。唯有有错必纠、失责必追,才能正本清源,守住司法公正的防线,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临沂兰山区法院 @山东高法 @临沂中院 http://t.cn/AXaPA3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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