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园的姐姐
26-06-12 10:06 微博认证:当事人 徐园姐姐

#普兰店女孩徐园##扫黑除恶,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 @人民日报出版社 @法治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央视新闻 @辽宁检察
我的妹妹徐园2022年4月26日深夜在男友家中离世,生前被男友言语辱骂,暴力殴打,妹妹全身上下几十处伤,随后妹妹心脏中刀肋骨骨折惨死男友家中,男友称妹妹是自杀,
一审以“过失杀人死亡”提起公诉,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法院竟然判决男友无罪,检方提起抗诉,家属提起上诉,
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现在在申诉阶段

今天跟大家说一下妹妹徐园案子申诉阶段的进展
申诉期间,一直让我们提供新证据,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新证据呢?
刀不一样了算不算?干预办案算不算?没有死亡方式鉴定算不算?等等
申诉期间我们提交了一些申请调取材料
申请书证审查,调取徐园三次尸体解剖视频,细目照片,单某当时的血检和尿检,徐园的死亡方式鉴定
昨天市检通知我,公安的这些材料回来了,6.11日上午10点我可以去看,但是不能拍照和复印,我申请用手抄的方式,也表示同意,然而当我去了以后看都没让我看,我也不知道回来的材料都有什么
办案人说他们只能口述告诉我某安回来的材料内容
第一关于徐园的三次尸体解剖视频,说当时没录,没有视频

三次尸体视频为什么会消失?
徐园案这种致人死亡、有重大争议、三次尸检的案件,三次尸检都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一次都没有,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一、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逐条)

1. 公安部批复(公复字〔2008〕5号,现行有效)
明确:重大、疑难、复杂、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尸体解剖/死因鉴定,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徐园案:致人死亡、三次尸检、家属强烈异议、罪名由故意伤害改过失,完全符合“重大+争议”,必须录。

2.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条(公安强制规范)
原文:鉴定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法医尸检属于“鉴定过程”,全程、同步、不间断,不是“可录可不录”。

3.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部令第132号)
原文: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尸体解剖是高风险、高争议环节,录像为法定优先记录方式,无录像属于记录不合规。

4. GA/T 147-2019《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规范》(国标)
要求:解剖前、中、后关键步骤必须拍照/录像固定,确保可追溯、可复核。

- 公安部〔2008〕5号批复(重大争议案件必须全程录像)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条(鉴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鉴定过程必须实时记录,录像为法定方式)

- GA/T 147-2019国标(尸检关键步骤必须录像固定)

三、法律后果(关键)

- 程序严重违法:无录像→无法证明尸检操作规范、取材完整、结论客观。

- 鉴定意见可能被排除:法院可因“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排除该尸检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刑诉法》第56条、《公安部程序规定》第71条)

第二关于徐园所有和刀相关的细目照片,说现有的照片已经够了,不会再提供新的照片

第三关于单某的血液检测和尿检,说当时立案是徐园被故意伤害案,不是单某故意伤害案,所有可以不做血检和尿检,当时也没有做,现在也做不了了
赤裸裸的文字游戏
当时给徐园做了,为什么单某不做?我不相信一个重大命案当时会不给嫌疑人做相关检测
还是说做了有问题被隐藏了?

第四关于徐园的死亡方式鉴定说没有鉴定机构受理

一句话总结啥也没有,该有的都没了,啥也不敢给,大家想,如果徐园真的是自杀还会是现在这样吗?为什么所有的奇葩事情都出现在徐园案件上
回避的就是真相
大家请帮我转发,帮我点亮这个红心,不要让徐园的案子就这样沉下去
我是徐园的姐姐,我会一直站在这里,直到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