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博客[超话]# #女子用鸭肉冒充鹅肉售卖被判二缓二#
截至2026年6月,间隔半年先后进入公共视野的贵州安顺假鹅案、北京网红“鹅腿阿姨”事件,早已超越单一热点事件的范畴,成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面向小微经营者普法的标杆案例,其中法律界达成的“昵称俗称不能成为隐瞒食材免责理由”的共识,更是彻底厘清了长期模糊的食品销售“以假充真”裁量边界,让公众对“同行为不同处罚”的量刑逻辑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两起事件的核心行为高度相似:经营者均将成本仅为鹅类产品三分之一的鸭肉,冠以“鹅肉”“鹅腿”的名义对外售卖,但其处置结果的差异恰恰对应了我国法律对售假行为分层规制的完整框架。贵州安顺涉案女子长期通过伪造检疫标识、给鸭肉充气塑形伪装成散养整鹅的方式,瞄准农村宴席采购场景批量售假,累计销售金额达到22万余元,远超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其蓄意造假的主观恶意明显,且大范围侵害了众多农村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而北京“鹅腿阿姨”因爆火后鹅腿供货不足临时改用鸭腿烤制售卖,累计涉案金额不足3万元,未达到刑事追责门槛,事发后第一时间向所有消费者全额退赔,多数长期消费的高校学生也主动出具谅解说明,最终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样契合过罚相当的执法要求。
而针对事件讨论中不少经营者提出的“鹅腿只是圈内俗称、老顾客都知道是鸭腿”的免责说辞,法律界普遍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结论:经营者主动使用指向高价食材的名称引流牟利,本身就是在利用信息差引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明知名称会造成误导却全程不主动澄清,主观过错客观存在,所谓“昵称俗称”从来都不是规避法定告知义务的挡箭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不少网红小吃、直播带货商家都惯用这类擦边话术牟利,把普通猪肉标注为“和牛平替”却不标注真实属性,把勾兑果茶宣称为“鲜榨原汁”,靠着“业内都这么叫”的模糊规则蒙混过关,两起案例公开之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将这类“借俗称隐瞒产品真实属性”的行为纳入常态化排查范围。
这场持续数月的公共讨论,本质上是全社会共同为消费边界划下共识:法律既不会对小微经营者的无心失误过度苛责,也绝不会给蓄意借信息差牟取暴利的售假者留下钻空子的空间,所有经营者都必须承担起对食材属性的明示告知义务,才能最终构建起互信透明的消费市场环境。
发布于 黑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