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真话影事
26-06-12 10:23 微博认证:电影博主

#鹅腿阿姨被曝以鸭腿冒充# ​这个话题挺有意思的,我差点就准备写大篇了。不过想了想,还是等等吧。

但是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作为一名长期生活在安徽省南京市、芜湖市、巢湖市(现已撤市)的人,我想指出一点,如果“以鸭替鹅”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话,那怎么解释在我们这一带广泛存在的“以鹅替鸭”现象?我没开玩笑,我们这一带的名菜包括卤水鸭、红皮鸭、咸板鸭,其实都是鹅。你要是问为什么用更贵的鹅来做鸭,你就外行了,因为在我们这,鹅比鸭便宜。为什么便宜,因为中国的产业链太强大了,你以为一只鹅养出来就卖给小贩杀了做食物?有一个不符合数学逻辑但却符合商业逻辑的公式:部分的总和大于整体。光把鹅毛卖了,都比鹅贵了。

所以,我个人认为,仅仅个人认为,仅仅从事件本身来说,是否入刑,关键看是否使用了残次鸭(比如冷冻过期类的)。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