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主张少付”中的“抗辩”与“反诉”
抗辩是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旨在全部或部分否定原告诉请的理由和主张。其本质是一种防御性权利,目的是削弱或消灭原告的请求权,其范围通常不会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则是指在本诉程序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个独立的、旨在抵销或吞并本诉请求的诉讼主张。反诉具有独立性,它提出了一个独立的给付请求,相当于被告作为原告提起了—个新的诉讼。
买卖合同纠纷中:
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据此要求减少价款的,应当提起反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1.因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少付
如果发包人主张的内容是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合规,应减少支付工程款或不付工程款(法律逻辑:由于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其本身的价值受损,因此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也应相应减少),属于抗辩;
如果发包人主张的内容是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的损失,并要求少付或者不付工程款,属于反诉。(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
2.因工期违约要求少付
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必须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不能作为抗辩直接抵销工程款。原因在于,发包人主张的工期违约金,是基于承包人“逾期完工”这一独立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一项全新的、具有惩罚和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请求。它并非对承包人“工程款债权”数额的直接否定或减损,而是一个独立于工程款之外的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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