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检察院
26-06-12 14:30 微博认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谎称挪车实为醉驾,“情节轻微”认定岂容谎言套用】
2025年9月10日凌晨,某小区停车场进口处,一阵尖锐的汽车鸣笛声骤然响起,划破夜空。鸣笛声并非转瞬即逝,而是一声接一声,持续不断,在深夜里显得格外刺耳。不堪忍受噪音,有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迅速赶至现场。驾驶座上的男子徐某面色潮红。车门开启,浓烈酒气随即散发。公安机关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随后依法将其带至医疗机构提取血样。经司法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43mg/100ml。
到案后,徐某承认饮酒及驾驶车辆的事实,但在首次供述中反复声称自己“只是在小区里面挪了一下车,不打算开车回家”,意图以此说明行驶距离短、情节轻微。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后,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面对徐某提出的“小区挪车”辩解,办案检察官并未简单采信。为查明案件全貌,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补充侦查。侦查人员调取了小区周边监控录像,走访了事发当晚与徐某一同饮酒的朋友,并仔细核对了车辆行驶轨迹。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案发当晚,徐某在朋友家中饮用了米酒,酒后萌生驾车回家的念头。然而,因醉酒导致判断力和控制力严重下降,他错误地将车驶入了小区停车场的进口处。由于该小区停车场的进口与出口设置在不同位置,且通道设有道闸系统,徐某无法驶出停车场。在酒精对情绪的刺激下,徐某长时间持续按喇叭,由此引发了群众报警。补充侦查所获证据与徐某初始供述之间的矛盾清晰可辨。面对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行车轨迹等客观证据,徐某最终承认此前所称“小区挪车”并不属实,真实情况是其在醉酒状态下意图驾车回家。所谓“挪车”,不过是为争取从轻处理而作出的不实陈述。
近日,该案经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 察 官 提 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发生在城市主干道,还是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只要该区域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均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部分驾驶员误以为“仅在小区内挪车”“行驶距离很短”即可免于刑事处罚,这一认识是错误的。法律的底线不容试探,任何以侥幸心理挑战规则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