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检察
26-06-12 17:32 微博认证: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每周说法】不只“案结”更求“事了”--检察机关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让矛盾“化得开”
程序瑕疵往往催生实体风险,二者交织,使超期案件即使结论看似“正确”,但其正当性基础已然受损。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办案程序依法监督的同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法治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李某兰(女)与张某秀(女)系村内邻居,2022年7月23日,因屋后一片菜地发生纠纷,张某秀用拖鞋击打了李某兰的头部,同日,李某兰到医院进行门诊检查,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挫伤、高血压,并办理入院手续,住院15天后办理出院,支付住院费4605.85元。左权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案发当日以治安案件进行受理,对案件调查核实后,以疫情影响及张某秀案发后长时间未在本地居住为由,于2023年7月27日对张某秀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6月4日,李某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秀赔偿住院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作出张某秀赔偿李某兰医疗费等共计8213.67元的判决。2025年,申请人张某秀以派出所未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告知其不符合再审条件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该案系检察机关在审查李某兰与张某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发现法院生效判决并无不妥,但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始终秉持“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的办案理念,一是对派出所治安案件长达一年的超期办理程序违法行为,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派出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主动对近年来办理的所有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回头看”。二是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考虑到张某秀与李某兰均是年近八旬的老人,又是亲属关系,因琐事发生争执三年之久,矛盾愈演愈烈,检察机关在查明张某秀受文化程度低、耳聋、认知能力受限等因素影响,对处罚决定不予认可是其申请监督的主要原因后,立即联系当事人子女,共同进行争议化解,最终促成双方打开心结,张某秀自愿撤回监督申请。
【检察官说法】
办案期限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超期办案即便最终实体处理正确,也可能侵害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影响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当案件不属于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而本案派出所办案时限长达1年未履行任何延长手续,在程序上属于明显违法。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监督并未就案办案、一纠了之,而是向前一步、向深一层,生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用力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源头定纷止争,彰显检察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