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实施,律师需要在合同上给客户修改什么?
一、必须改的3个地方
1. 删除“或裁或审”,锁定仲裁唯一路径
原条款如果同时写了“可仲裁也可起诉”,必须删掉诉讼部分,只保留仲裁。
⭐新法虽认可“默示仲裁协议”,但这是补救措施,不能依赖。条款必须明确排他。
2. 新增“仲裁地”约定(最重要)
在条款中明确写上:“仲裁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
⭐新法首次确立“仲裁地”制度。仲裁地决定了:
1)程序适用法(国内还是国外)
2)撤裁管辖法院(比如选深圳仲裁地,撤裁归深圳中院)
3)仲裁地与仲裁机构可以不同(例如:选北京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地约定在深圳)。
3. 核对仲裁机构名称
1)必须写全称,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能简写或模糊表述(如“当地仲裁委”)。
2)仲裁机构名称错误,条款直接无效。
二、建议加上的2个优化项
1.明确仲裁规则版本
可以参考写成:“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这样会自动适用最新规则,避免争议。
2.撤裁期限提醒(对客户风险提示)
⭐新法将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从6个月缩短至3个月
三、涉外合同额外注意(如适用)
1)如果客户涉及涉外海事或自贸区/海南自贸港内企业间涉外纠纷,可考虑选用临时仲裁,但必须自行约定仲裁员指定、适用规则、仲裁地、语言等全套规则,且临时仲裁庭须在组庭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2)如果客户希望由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必须先确认该机构是否已在中国自贸区等区域获批设立业务机构,且必须约定仲裁地为中国。
参考表述:
【简单版】“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中国·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复杂版】“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上海市等】。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或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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