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的盲维:为什么正义总是迟到
现代法律的本质,并非追求极致的公道,而是追求“社会的可计算性”。它之所以只能惩罚B处的罪恶(杀人越货),是因为B是“显性的结果”——有尸体、有弹道、有确凿无疑的证据链。法律是事后诸葛亮,它只认已经酿成的苦酒,不认发酵的过程。
对于白宝山来说,派出所民警欺负他 → 这是A处的恶。白宝山持枪杀人 → 这是B处的恶。A处的恶,不能抵消B处的恶;B处的恶,也不能抹杀A处的恶。正义在A处缺席了,所以它只能在B处迟到地出现(死刑)。但这并不代表A处就没罪了。恰恰相反,正是因为A处有罪,才生出了B处的怪物。
而对于A处的罪恶(被羞辱的人格、被剥夺的尊严),法律选择了集体失明。并非立法者不知那是恶,而是因为那是“权力的微恙”。(那个民警事后也受到了惩罚。)A处是模糊的、情绪的、难以量化的。若法律试图根治A处的每一粒灰尘,便意味着执法者要审判执法者,系统将因内耗而瘫痪。
于是,制度为了保全大局的效率,默许了基层的微恶。它用A处的污水,浇灌出了B处的怪物。白宝山的悲剧在于:当他想寻求正义时,正义扇了他一耳光。于是他决定自己当上帝。白宝山以为他在执行“申冤在我”的私刑,实则是替那个缺席的正义背了锅。法律在A处当了哑巴,就必须在B处举起铡刀,以此维护最后的体面。
不必陷入民粹,不要因为A处的恶就去美化B处的恶。恶就是恶,哪怕动机是痛,它依然是毒。我们看到的,是杀人犯伏法;我们看不到的,是制度在角落里欠下的、永远无法偿还的高利贷。
正义不是消失了,它只是把成本转移了——从执法者身上,转移到了那个被逼疯的人身上。大多数人一辈子不需要面对这个问题,是因为他们没被逼到墙角。一旦被逼到墙角,你就会发现:法律是一堵墙,它挡住了B处的洪水,但也把A处的污水全积在了你脚下。你只能在积水的泥潭里站着,等那把迟到的铡刀落下。
正义在A处缺席,在B处复仇,在C处(我们这里)反思。三者并存,互不抵消。 这也是我们为何不能成为下一个白宝山,却必须看懂白宝山的全部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