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夜思犬夜难眠
26-06-13 04:41

举报信
尊敬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黄德明,联系电话:13454035088,住址:

被举报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汪滢
被举报事项: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检察官汪滢包庇一审、二审法官徇私枉法,销毁、调换关键证据,十余年来拒不依法纠错,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现正式举报如下: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被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之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历经三级法院多次审理,本人始终申诉主张一审法官刘永正隐匿凝血检验报告、伪造门诊血样报告提交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因送检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鉴定结论错误,而四级法院七次拒绝本人重新鉴定申请,裁判严重不公,该情形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属于明显的徇私枉法裁判。只要查清一审枉然裁判,衢州检察院难逃被追责。

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后,由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汪滢承办本案,其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包庇法官徇私枉法,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一审法官刘永正隐匿核心证据、伪造送检材料的违法行为,汪滢以“没有实质性证据”“不属于监督范围”为由推诿责任,公然违背检察监督职责,为枉法裁判行为背书;针对三级法院违反最高法明文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必须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之规定,违反最高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上网公布”规定的违法行为,汪滢当场拒绝核查,在本人通过网络曝光投诉后,至今本人十几个案件没有上传中国裁判文书上网,(只有一审法官李子强依法上传,必须为李法官点赞),汪滢始终未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销毁调换关键证据,拒不提供合法交接凭证‌:本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记录案件关键信息的门诊监控光盘作为核心证据,该光盘是证明医方伪造血样报告的关键凭证,但汪滢将光盘退还本人时,既未在监控下当面核验播放内容,也未制作任何合法交接记录,无法证明退还的光盘就是本人原提交的原始光盘,无法排除光盘被调包、内容被销毁替换的合理怀疑。本人多次要求汪滢提供“退还光盘时当面核验播放”的证据,汪滢始终无法提供,而衢州市检察院针对本人举报,仅以口头答复称“不存在销毁证据”,未提供任何书面说明或客观证据,无法打消本人怀疑。
‌违反信访办案规定,回避质证拒绝公开核查‌:在国家规定的领导接待日,本人前往衢州市检察院信访,检察长避而不见,仅由汪滢出面接待,本人提出当面质证的要求,汪滢不仅不正面回应本人质疑,反而多次为被监督的法官和医方无理狡辩,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至今未就本人提出的核心质疑给出任何书面的、可查证的答复。
二、举报请求
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立案,对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汪滢包庇一审、二审法官徇私枉法、毁灭调换关键证据、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
请责令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汪滢退还本人光盘时,在监控下当面播放核验的相关证据,就光盘是否被调包、内容是否被销毁给出可查证的书面结论;
请依法撤销衢州市检察院此前的口头答复,对本案枉法裁判问题重新进行检察监督,依法启动纠错程序,纠正十余年来的错判,维护法律尊严,还本人一个公道。强烈要求:公开听证还原事实真相,桌面上摊派证据。
举报人:黄德明
2026年6月13日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