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小区加装电梯时,家住8楼的大妈一算,自己要掏8万块钱,觉得太贵了,便死活不愿意。
结果三年后,大妈实在受不了爬楼梯的辛苦,要求出资8万元使用电梯,这时其他业主不干了,大妈使了一个损招,本以为可以白嫖电梯,结果却闹上法庭,让自己身败名裂。
杨大妈擦了擦额头的汗,抬头望一望,这才到了5楼,还有3层才能到家。
她和邻居李大妈一起买菜回来的,李大妈直接乘坐电梯,分分钟就到了8楼,而她却还在楼梯间喘着粗气,慢慢往上爬,心里的气就不打一处来。
每天早上出去买菜,杨大妈最愁的就是爬楼梯回家,她这个年纪,每天拎着一包菜爬8层楼梯实在太累了,每到这时,杨大妈就后悔不已。
三年前,她所在的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每栋楼给加装一部电梯,但是需要业主共同掏钱。
电梯费用采取自愿的方式,愿意掏钱的分担电梯成本,可以使用电梯,不愿意出钱的,那就自己爬楼梯去。
经过统计,杨大妈住在8楼,也是顶楼,他们这个单元一共16户,除了一楼的2户不用掏钱外,共有11户愿意参与电梯加装工程。
电梯总费用67万,按照楼层低的适当减少,楼层高的适当增加,11户计算下来,杨大妈家需要分担8万元的电梯费。
可谁知,就在大家收钱的时候,杨大妈觉得8万元实在太贵了,她一天也坐不了几次电梯,所以就临时毁约,不参与电梯加装活动了。
杨大妈的8万费用只能由其他10户业主来进一步分担,大家也因此对杨大妈更加心生怨愤。
不久电梯加装好了,大家开始享受电梯带来的便利,尤其是杨大妈的邻居李大妈,每次总喜欢和杨大妈一起上楼,故意刺激一下她。
杨大妈虽然心里不舒服,但也只能找个理由,表示她更喜欢爬楼锻炼锻炼身体。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看到邻居们都不爬楼梯了,杨大妈心里更加不痛快,她实在受够了每天爬楼梯的痛苦,更受够了这份窝囊气。
忍受了三年后,杨大妈终于厚着脸皮找到邻居们,表示她愿意支付三年前计算的那8万电梯费,她也想一起使用电梯。
可谁知,这些邻居们却不愿意了,当初给你机会你不珍惜,现在你想使用就使用,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看到邻居们不接纳她,杨大妈心生一计。
她随后买来震楼器,不断制造噪音,干扰这些邻居,让他们不得安宁,借此来报复邻居们。
看到邻居们没有妥协,杨大妈又买来防盗网,锁住电梯口,让大家也没办法乘坐电梯。
这样的操作反而让邻居们更加反感,大家更加不愿意让杨大妈乘坐电梯了。
随后,杨大妈恶人先告状,把这10户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让她也一起使用电梯。
对此,法院会支持杨大妈的诉求吗?
杨大妈认为,电梯是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她有权使用。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虽然当初她没掏钱一起加装电梯,但是电梯占用了楼栋的公共区域,属于该楼栋的共有部分,大家应当对该电梯享有共同管理和用益的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第7条也规定: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
这份规范性文件说的很明确,小区增设的电梯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并不取决于谁掏钱、谁没掏钱,不掏钱也应该享有电梯的权利。
所以,她有权使用电梯,请求法院支持她的诉求。
对于杨大妈的巧言善变,业主们都不同意。
他们当初分担了67万多电梯费用,这才有了这部电梯。
杨大妈不讲信用,一分钱不掏就想使用电梯,哪有这么好的事。
事后,杨大妈还故意锁住电梯,用震楼器干扰大家,凭什么迁就于她。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10户邻居一致认为,要是杨大妈就这么使用电梯,那对她们太不公平,他们一万个不同意,万万不能接受。
最终,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判定杨大妈给10户邻居支付17万元,然后加入电梯的使用。
其实,邻居们没有认真追究,要是报警求助,杨大妈还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寻衅滋事的。
杨大妈为了获得电梯的使用权,先后用震楼器、防盗网阻碍大家出行,扰乱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
所以,要是认真追究,杨大妈恐怕免不了被拘留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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