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凭啥把艾滋检测塞进新生体检#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样明令禁止泄露个人隐私,规定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也将隐私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隐私权被侵犯的,侵权人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亦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同样保障艾滋病患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入学时无需透露病情,不得因此遭到歧视。
发布于 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