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玉:共同担保的规则检视、补遗与矫正 | 中法评 · 专论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形态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四种。我国立法将无另外约定的数个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按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待,仅“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可以相互追偿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并不构成连带责任型共同担保并产生对债权人的约束力。限额担保中的“担保范围”与按份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份额”为不同事项的约定,不能混为一谈。法定或约定的补充责任担保人享有类似先诉抗辩权的权利,且有对债务人、先位责任担保人的双重追偿权。在无约定的情形下,有追偿权的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份额,应以各担保人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与主债权数额的比例为基础加以确定,其算定方法应当统一。http://t.cn/AXX1kDH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