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6-15 10:33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一文读懂广电番位新规#

看到#虞书欣粉丝率先表态没有番位了# ,这话对,但也不对。

我慢慢说来。

番位一直是饭圈的洪水猛兽,还好,广电这个新规定,我真是双手双脚赞成!

其实,演员很多时候是没有那么在乎番位的,往往因为粉丝的情绪导致一部作品陷入了番位争议。

我以为,番位争议表面上是粉丝的情绪博弈,核心其实还是商业利益和合同规则的角力。

根据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视剧(网络剧)演员署名的通知》,演员署名将实行分类管理,规范使用“领衔主演”“特别出演”“出演”三类头衔,而且在分类基础上按法定姓名的姓氏笔画由少至多排列,片头和片尾都要明确标注“按姓氏笔画排序”。

我觉得这项新规更意味着:过去那种靠海报站位、字体大小、宣发语序来暗暗争“一番二番”的操作空间会被明显压缩。

首先,很多人以为“番位”天然等同于《著作权法》里的署名权,这就必须在法律上做个区分。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视听作品中的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合同获得报酬。

在影视行业具体实践中,编剧、导演等核心创作者的署名往往更接近法定署名权;而演员要求特定排序和宣传位置,更多建立在合同约定和商业谈判之上,未必当然对应同一性质的著作权保护。

其次,如果一个项目同时向不同主演承诺“你是第一顺位”,或者在不同阶段、不同物料里给出完全不同的排序,法律上最大风险不是粉丝吵不吵架,而是制作方和相关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

参考此前《小小的愿望》番位争议,最终署名是三角形,从上往下和从左往右,分别都是一番(真是苦了制片方了,哈哈)。

番位争议还不止停留在合同条款里,它经常蔓延到网络和名誉权边界上。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时,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艺名、网名等也受到姓名权相关规则保护。

所以,当粉丝或营销号为了“撕番位”发布严重失实的言论、使用侮辱性语言、恶意P图、拼接聊天记录或曲解合同条款时,法律风险就不再只是粉圈互怼,而可能触碰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甚至隐私权的边界。

现在这个规定,直接把番位争议化成无形,而 #虞书欣粉丝长文# 也非常好的提出了倡议,希望各家粉丝都能遵照广电规定,再也不要撕番啦!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