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小面欲赠渝见小面商标#
一、谁注册了“渝见小面”的商标?35类与43类商标现状
(一)35类商标
核心用途:广告推广、连锁加盟、电商零售、商业管理。
3501:抖音/美团推广、海报宣传、品牌广告
3502:特许经营、连锁加盟、门店管理
3503:网店销售、外卖平台运营、替他人推销
现状:35类“渝见小面”原属广州遇见小面餐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6月品牌方发文愿将该商标无偿赠予给南阳“渝见小面”店主。
(二)43类商标(餐饮服务·门店刚需)
核心用途:堂食、外卖、面馆/餐厅服务、餐饮住宿。
4301:餐馆、小面店、火锅、外卖配送、备办宴席
现状:43类“渝见小面”注册成功率低——已有企业在先注册“渝见”核心文字,且“渝”为重庆行政区划简称,属于公共通用词汇。
二、#律师说法#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商标侵权认定(《商标法》第57条)核心标准:同类别+近似标识+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1. 音形义近似:“遇见”与“渝见”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仅一字之差,存在近似争议。
2. 类别匹配:持35类(商标广告/加盟),起诉餐饮门店(43类餐饮)——跨类别维权难,35类不直接覆盖餐饮门店服务。
3. 正当使用抗辩:“渝”是重庆简称,店主称自己为重庆人,用“渝见”为标注地域风味,并非故意侵权。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核心标准:恶意攀附商誉+混淆来源+扰乱市场秩序。
1. 店主称主观无恶意:店主取名“渝见小面”系表达重庆风味,未刻意模仿。
店主陈述客观无混淆:南阳无遇见小面门店,双方装修、定价、客群差异大,消费者不会误认。
2. 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仿冒门店知名Logo设计、包装、装修风格;虚假宣传关联关系(如“旗下分店”);恶意抢注近似商标后诉讼牟利等情况。
(三)35类维权需谨慎
35类≠万能维权:35类保护“商业服务”,为他人做广告等,不直接保护餐饮门店;持35类商标起诉43类餐饮商家,商标侵权认定难度较大。
近似≠侵权:需结合使用场景、消费者认知、主观意图综合判断,字形读音近似不必然侵权。
遇见小面此次回应和处理都很及时。品牌发展实属不易,后续维权不妨多兼顾情理,精准针对恶意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好。
发布于 北京
